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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衡论证是一种不同于演绎、归纳的论证类型,由逻辑学家韦尔曼于1971年首次提出,它是一种同时包含为结论提供支持的正面理由和为结论提供反对的反面理由的论证,区别于其他论证,它是依赖正面理由的逻辑力量胜过了反面理由。非形式逻辑学家们针对权衡论证的反面理由在前提中的地位、正反面理由与结论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图解权衡论证的结构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方法。反面理由虽不是前提,但是权衡论证不可或缺的一个独特的非基本要素。权衡论证具有双重结构,一是宏观层面上同时存在正面理由与反面理由形成的组合结构,另一方面,单个正面理由为结论提供收敛支持,单个反面理由为结论提供收敛反对,微观上是一种收敛结构。关于论证评估的标准主要有正当性、可接受性、相干性和充分性,但是权衡论证作为一种独特的论证,评估权衡论证的一个关键标准就是正面理由的逻辑力量胜过了反面理由。 权衡论证并不是在所有立法论证中都能适用,其有自身必要适用的情形,主要是存在重大价值冲突和重大利益冲突两种情况。权衡论证在立法论证过程中的适用是以立法理由作为连接的桥梁,以两个刑法修正案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为例,首先分析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正面理由与反面理由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正面理由主要有刑事政策、国际潮流趋势、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因素,反对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反面理由主要是死刑所具有的强大的威慑作用。依据权衡论证的评估标准,基于理由的差异制造理论,对这些理由的正当性进行考察。在可接受性以及立法理由与结论之间的相干性、充分性方面,有些立法理由存在明显的不足。为了获得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立法结果,最核心的是要评估正面立法理由是如何胜过了反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