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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以政府为中心集中掌握资源为前提,在这种体制下每个社会成员作为个人都失去了对任何一份资源,包括自己身上蕴藏的人力资源的支配权。在这种权利结构下劳资关系由国家与劳动者构成,企业只不过是行政体系中的一个中介机构,每一个劳动者只是行政体系中的一个组成要素,两者不具有独立的产权身份,劳资关系本身异化为行政隶属关系。工会也必定没有独立性,它依附于国家行政,是国家化的工会。整个社会的劳动管理和劳资关系运行完全由政府负责,工会并不直接介入劳资关系,实际上只是一个为政治需要而存在的政治组织。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力量的逐渐壮大,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主体地位逐渐清晰。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背景下,我国出现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事件。而国家行政力量从经济领域的逐渐退出,迫切需要工会组织的创新。本文以我国劳资关系的演变为出发点,分析工会在平衡劳资双方力量时的重要性。在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下,本文以两案例来分析我国转型期工会与传统工会的区别,进而探讨政府在工会形成中应发挥的作用,及政府主导型工会对劳资双方谈判契约区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