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世纪初,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反虐待动物立法最早始于英国。这一时期反虐待立法处于起始阶段,各国制定反虐待动物立法目的单一。二战之后,反虐待动物立法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到20世纪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拥有了反虐待动物立法,此时的“反虐待动物”与“善待动物”开始同时出现。现阶段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则扩大了人类对动物的义务,许多国家将虐待动物的行为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进行刑事制裁。人类社会自身文明发展和安全的双重客观需求,促进了反虐待动物立法的迅速兴起和发展。 反虐待动物与动物福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将“反虐待动物”与“动物福利”区别讨论,从而说明我国现阶段需要进行的是反虐待动物立法。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经济、文明的进步,我国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及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惨淡现状,充分彰显出我国制定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必要性。首先反虐待动物立法是我国畜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它能有效解决动物福利壁垒问题;其次反虐待动物立法能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再次反虐待动物立法是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最后反虐待动物立法是维护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 借鉴国内外反虐待动物立法及动物福利立法的经验,显见我国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具有可行性。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部分省市(如北京、湖北省和重庆市)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尝试已奠定了一定的立法基础,港台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可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提供借鉴;我国有良好的护生伦理道德基础;我国社会需求的变化。还有国外丰富的反虐待动物和动物福利立法经验,也是我国进行反虐待立法可行性的有益保障。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立法模式要符合我国国情;其次要明确动物的法律地位;最后要严格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分析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应借鉴的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构建出我国的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初步框架性构想,首先应在立法目的上有所突破,应摒弃将动物视为资源而加以利用、保护的传统立法思维模式,而应在立法目的中体现动物的内在价值,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其次,针对当前国内屡屡出现的残酷虐待动物的行为,应采取严厉的处罚方式,不仅只是道德谴责,而是要以经济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为主。再次,明确禁止虐待动物的种类,对动物实行分类管理。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将脊椎动物纳入禁止受虐待动物的范围,因为脊椎动物对疼痛的感知能力要更强一些。最后,必须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是对大众进行反虐待动物宣传、监督与自我教育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