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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在当今社会中层出不穷,归根到底在于虚假诉讼行为的犯罪成本低,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极强。一些犯罪的发生往往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进而铤而走险,不惜通过不法途径规避法律风险,谋取非法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受到侵害。我国之前的《刑法》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模式是比照妨害司法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法律在这方面的立法不足使得虚假诉讼行为在法律适用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而在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不能真正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使得虚假诉讼行为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对虚假诉讼行为能够做到准确的定性,进而适用符合比例的刑罚处罚。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标准的不统一现象,严重阻碍了法律的具体贯彻和落实。本文以虚假诉讼行为入罪价值为切入点,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准确定义,到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分,对虚假诉讼的内涵与外延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对虚假诉讼罪的类型的划分主要依据三个标准:一是按犯罪对象的特点;二是按照行为手段的特点;三是,按照主观心态的特点。其次,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特征进行研究,从本质特征出发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对虚假诉讼行为具有的应罚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标准不统一等方面对虚假诉讼行为入罪的必要性进行研究,通过进一步剖析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明确了相关的概念,对"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对虚假诉讼是否包含"隐瞒真相"的相关讨论,对这些定义在司法实践有了准确的定性;对虚假诉讼罪的客体进行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的相关讨论,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相关讨论,使得虚假诉讼罪有了独立成罪的价值。在"罪与非罪"中,首先,区分了虚假诉讼罪与民事诉讼中一般虚假行为,两者的严重社会危险性不同,具有质的区分。其次,虚假诉讼罪应为结果犯,只有对司法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时,虚假诉讼罪才能成立结果犯。对虚假诉讼罪停止形态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停止形态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析、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共犯从案件中到案件外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证、对虚假诉讼行为出现的想象竞合犯等罪数形态进行了相关讨论,进而论证了虚假诉讼行为入罪价值的合理性。从而对虚假诉讼罪有一个明晰的界定,也能够为研究虚假诉讼罪提供一个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