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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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出台了专门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纠纷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法背景下,源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经过我国的具体立法沿革、司法适用、行业实践等几个方面的发展已经被修正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电子商务法》的知识产权侵权条款构建了以“必要措施”为核心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体现在程序上表现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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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出台了专门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纠纷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法背景下,源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经过我国的具体立法沿革、司法适用、行业实践等几个方面的发展已经被修正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电子商务法》的知识产权侵权条款构建了以“必要措施”为核心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体现在程序上表现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反通知—二次转通知(十五天等待期)—维持或终止必要措施”。从上述程序流程来看,在规则运行过程中,权利人通过向电子商务平台发送合格通知希望其采取必要措施,而电子商务平台最纠结的也就是如何审慎合理地采取相应必要措施,避免承担责任,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来说,其可以通过反通知程序来抗辩电子商务平台因权利人通知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最终的结果是,必要措施的维持或者终止。本文通过对“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立法、司法、行业实践发展等方面的演变入手,再从“权利人通知的要求及审查、必要措施的认定及其判断、必要措施的维持或终止”全流程的适用路径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运用文献阅读、比较法考察并结合案例分析等方式,最后,针对目前该规则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解决建议:在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时,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分类,区别适用;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对权利人的通知具有审查义务,并确定其审查标准为形式审查加排除明显侵权;将目前《电子商务法》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必要措施细分为“非移除型措施,移除型措施,平台清除型措施”等三种类别;提升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并给予其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结合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排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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