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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特别是在立法领域,只有一些比较少的法律条款对这个制度有着界定和规范,这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过程中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而不能更加有效的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约束。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不仅可以保障环境权益,同时还可以促进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在本文中,首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并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对国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结合相应的理论知识归纳总结得到国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存有的缺陷,通过分析大陆法系还有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现有很多经验需要我们借鉴。中国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上存在着一些原告的资格过窄且案件线索来源单一,诉前程序力度不够,举证责任规定模糊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具体建议有扩大案件来源和拓宽原告范围和规范举证责任还有规范诉讼的前置程序等。
在本文中,首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并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对国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结合相应的理论知识归纳总结得到国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存有的缺陷,通过分析大陆法系还有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现有很多经验需要我们借鉴。中国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上存在着一些原告的资格过窄且案件线索来源单一,诉前程序力度不够,举证责任规定模糊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具体建议有扩大案件来源和拓宽原告范围和规范举证责任还有规范诉讼的前置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