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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保荐人制度正式登上我国证券市场的舞台,这项在境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的制度,自从被引入国内起就被监管者、投资者以及中介机构寄予厚望。时至今日,保荐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七个年头,而“江苏琼花”事件,“苏州恒久”事件,“谢风华案件”等丑闻的发生,说明我国目前以保荐制为核心的证券发行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依然不尽完善,如何从问题的表面中寻到根源性、普遍性的缺陷,如何不断优化现有的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制度,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案例的归纳和搜集,以及对国外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理论的介绍,剖析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规制我国保荐人不法行为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列举了五个典型性案例,包括“江苏琼花”事件,“苏州恒久”事件,“胜景河山”事件,“李绍武案件”,“谢风华案件”,五个案件可以根据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违法违规的性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尽法定职责的事件,一类是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非职责类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保荐代表人或准保荐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的投行丑闻。通过对两类问题的简要分析引发出对于我国保荐人制度的思考,回顾了我国保荐人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综合比较了其实施至今的积极意义和重要缺陷。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尽法定职责的行为。通过对我国当前主要法规如《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文的引用与归纳,明确了保荐人的法定职责,包括尽职调查,辅导与推荐,持续督导等。然后通过对案例的进一步分析,总结出我国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违法法定职责行为的具体表现和特征,进而挖掘问题表象下深层次的原因。第三部分,描述了我国投行界腐败的主要现象,通过对“李绍武”案和“谢风华”案的叙述,归纳出投行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常用几类手段及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严重危害。我国投行腐败已然严重到成为行业的众所周知却未受严查的“潜规则”,其现象背后实质上掩盖着我国保荐市场的制度性缺陷,比如保荐代表人不合理的准入机制造成保代过分稀缺,因而为其提供了巨大的“寻租”空间等。第四部分,在前文对我国保荐人两类违法行为进行系统的分析之后,本部分主要是针对防范和惩治保荐人违法现象的制度作比较法的研究。具体来说,是引用英国,美国,我国香港地区的关于保证保荐人执业能力,促进保荐人充分履行保荐职责,设计完善的保荐人法律责任体系,防范保荐人内幕交易行为这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与制度建构,再与我国现行法规做出比较分析,进而发掘我国境外先进制度对我国保荐人不法行为规制的重要借鉴意义。第五部分,紧密结合我国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违法行为的根源,参考境外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对于我国保荐市场中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职责类违法和非职责类违法的规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