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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风险已不再完全来自于不可掌控的自然之力,而是更多的来自于人类自身生产活动的结果。抵御人类活动引发风险的频度已经超越了抵御来自自然的风险。人的认识能力是无法超越自身所处的阶段,所以这类风险显现出可能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客观映射到主观又产生了一种建构意义上的风险,即风险具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含义。这种情况造成了在风险面前没有人是真理的掌控者,对以往的行政管理、行政参与和行政决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所以,风险是现代化改革和进步所衍生的必然产物,伴随生产力的飞跃式提升,社会内各种潜在威胁的爆发也扩大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这深刻的表明风险社会已经到来。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无法进行分析和预知的后果从某个角度来讲已变成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基于此,本文所涉及的环境风险将限定为由人类活动导致产生的,对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产生潜在性威胁,且此类威胁具有可能性和非明确性,会进一步发展成为不可预知的后果。在风险社会中,人类的活动与环境风险之间有着某种必然的因果联系,而想要完全消除这种风险几乎是不可能的。为克服这种面对不确定性风险时的非理性行为,保障风险分配的正义,需要通过制度进行合理的控制。为此,控制环境风险的核心不是控制人类活动,而是控制规范人类活动的制度。对于环境风险的制度控制,既包含了环境风险识别制度、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也有本文所突出阐述的环境风险交流制度。科技与经济可以恰当的保证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而制度控制的目的是通过控制人类的活动达到控制风险的结果,因此,在环境风险控制制度体系中直接关切人类活动的便是由活动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环境风险交流制度。本文首先对环境风险交流制度的基本范畴、主体基本权利义务及制度内容进行解释。通过对风险一词的起源与含义进行解读梳理了环境风险产生的逻辑,明确提出了环境风险交流的认知及其意义。环境风险交流的制度主体既包括了传统环境治理参与方的政府、公众与企业,还包括了作为沟通媒介的媒体、组织与专家,其相互之间由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联系。其制度内容主要囊括了依参与主体为划分和依时间阶段为划分的两种维度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既要遵循环境风险交流既有的模型,也要兼顾好环境风险交流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更要选择好沟通所使用的制度工具。其次是对环境风险交流制度的理论内蕴进行求证。以贝克和吉登斯为代表的现代风险社会理论提供了风险研究的新视角,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证明了“风险”的社会普遍性与急迫的制度需求;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协商民主理论、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以及传统环境治理中的环境民主理论组成的协商治理理论体系,证明了“沟通交流”这一风险交流中的核心要素作为该制度基础的正当性;作为传统环境风险治理的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从法理上论证环境风险交流的制度化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为其提供根本性的价值导向。实践中的制度转型为理论证成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佐证。风险交流制度在实践转型中体现出了三个方向的转型,即从科技中心向沟通中心转型,从命令管制工具到市场工具再到信息工具选择的转型;从无效沟通到有效沟通的转型。再次,对环境风险交流的制度困境进行审视。从理论求证到制度实践转型都足以印证环境风险交流制度是控制环境风险、实现环境民主决策、保障风险公平分配的较为理想的制度选择。然而,理想的制度设计与客观现实必然存在差距,制度的运行就面临许多亟待破解的困境——交流的主体问题、方法问题和效果问题这三大难题。这是完善环境风险交流制度必须要回答的三个问题。行政机关主导下的沟通困境、企业消极沟通的制度困境、公众难以参与沟通的制度困境是当前交流主体面临的三大问题。而作为制度方法的信息工具也因制度缺陷面临着环境信息失灵的困境。具体到沟通交流的效果,应有的行政程序缺失;既有的沟通失真;沟通对象缺少保障,这些都成为具体完善沟通制度的关键问题。最后对环境风险交流制度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在吸取制度先行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自身国情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作为环境风险交流制度的完善路径,应建构起多元共治体系下环境风险交流的制度框架,明确环境风险交流制度的原则,保障环境风险交流的有效实施,改善信息工具的制度化应用,改进风险交流的相应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