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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代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于合同领域,而后以其稳定性和灵活性兼具的优势相继在侵权、国籍冲突、人身关系、管辖权的确定等多个领域得到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选择的基本指导思想,已经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世界各国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立法方面规定和司法实践,既可以为中国准确适用该原则提供相应的参考,同时可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指明方向。文章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及其在合同领域的历史沿革。“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在于“最密切联系点”的确定。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通常被认为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起源;19世纪50年代,英美法院的相关司法判例为其奠定了实践基础;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出版标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领域适用的确立。其次分析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优势与不足之处。最密切联系原则优势在于突破传统冲突规范的束缚,协调与融合了不同的法律利益与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及增加诉讼成本。文章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行为地法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合同自体法四种理论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的适用情况。其次分析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外的“纯粹型、改良型、融入型”三种立法模式。再次,阐述合同要素分析、特征分析、结果分析三种确定最密切联系点的判断方法;最后,实证分析了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及网络的兴起出现的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国际知识产权合同、国际消费合同及国际劳务合同等新型合同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情况。第三部分,文章分析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合同领域的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指出我国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