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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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导案例第43号洛某猥亵儿童案的发布,以及最高法典型案例蒋成飞猥亵儿童案的公布,皆明确表明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行为能够构成犯罪,但在实践中对于该行为具体违法性程度的判定仍有争议。对于涉及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的网络隔空猥亵行为,若行为人采取诱骗、胁迫被害人拍摄裸照、拍摄裸体视频,裸聊的方式实施猥亵行为,则该行为达到了违法程度。若行为人仅诱使被害人与其进行文字形式的网络色情聊天,则未达到违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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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导案例第43号洛某猥亵儿童案的发布,以及最高法典型案例蒋成飞猥亵儿童案的公布,皆明确表明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行为能够构成犯罪,但在实践中对于该行为具体违法性程度的判定仍有争议。对于涉及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的网络隔空猥亵行为,若行为人采取诱骗、胁迫被害人拍摄裸照、拍摄裸体视频,裸聊的方式实施猥亵行为,则该行为达到了违法程度。若行为人仅诱使被害人与其进行文字形式的网络色情聊天,则未达到违法程度。同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网络隔空猥亵行为也可用治安处罚法予以规制,或依据《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予以救济。对于涉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网络隔空猥亵行为,猥亵行为达到了淫秽程度则该行为达到违法性标准。在定罪方面,根据检索到的类案,网络隔空猥亵行为现行主要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于这三种罪名的区分,需要严格根据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量刑方面,关于猥亵类犯罪,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多次实施、使用强制手段、被害人为12岁以下儿童、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对被害人进行侮辱等情节能够认定为《刑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8条细化了猥亵儿童罪加重情形的规定,列举了猥亵儿童的“恶劣情节”。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主要以淫秽物品数量或者数额的多少作为加重情形认定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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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责人员并未实施显现于外的强制手段,通过网络隔空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信息、视频露阴和强制虚拟文爱的行为应构成强制猥亵罪。其中“强制”为心理强制,即特殊职责人员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使未成年被害人受其心理强制而陷入不敢反抗的强制状态。发送淫秽信息、视频露阴和强制虚拟文爱等行为在形式上均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实行行为,在综合考察其法益侵害性和处罚必要性后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目的:对本课题组编制的测评青年群体的外表焦虑量表(YAAS)进行效度和信度检验。方法:选取38名青年进行半结构化访谈,通过焦点小组讨论编制初始量表;选取403名青年,对初始量表进行条目分析和探索性因子分析;选取434名青年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及效标效度和内部一致性信度检验,使用高校女生负面身体自我问卷(FUSNPSS)、状态焦虑量表(SAI)为效标工具;选取96名青年进行间隔2周的重测。结果:YAA
<正>人才使用效益,是指人才使用成本与人才价值实现的关系。人才使用成本越低、人才价值体现越大时,人才使用效益越高。今年初,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及一系列配套政策陆续颁布实施,使文职人员地位作用更加突显、待遇保障更加完善、管理体系更加科学。可以预见文职人员队伍建设发展迎来了黄金机遇期,抓住这个机遇期建好队伍、发挥作用,提高人才使用效益正是题中应有之义。
猥亵是客观上能刺激或满足性欲、有伤风化、有损他人性心理,并对他人身体产生直接或间接性意义影响的行为。元宇宙初级阶段,扩展现实技术的运用并未改变其是网络游戏或社交媒体的本质属性,猥亵虚拟角色最多符合“性骚扰”范畴;元宇宙终极阶段,通过便携设备或直接通过人脑信号实现感知体验,猥亵虚拟角色不属于现阶段社会对“猥亵”理解的语义范围,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终极元宇宙下越过身体媒介直接实现意识控制与感知,将颠覆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刑法认定争议的解决,核心在于明确猥亵儿童罪的不法实质和行为类型。根据“性自主说”和“性的健全发展说”,猥亵儿童行为的不法实质是对儿童性身心领域的侵害,行为类型包括以性行为侵入、接触儿童的身体部位和使儿童经历性体验、感知性刺激等客观上具有“性意涵”的行为。因此,通过网络使儿童与自己或他人发生性身体接触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是否在场或感知儿童受性侵害的过程不影响犯罪成立;通
未成年人群体中存在以自愿为前提的互发裸照、私密视频的行为。根据最高检指导案例的要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是自愿实施前述行为,也将面临犯罪化的风险。应当借鉴强奸罪中“年龄相仿”的出罪理由,对年龄相近的早恋儿童之间自愿互发裸照等行为做无罪化处理。猥亵儿童罪不是倾向犯,对其认定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其类型化构成要件,不应要求行为人具有“性刺激”“为满足性欲”的主观倾向。并非所有通过网络向儿童
我国刑法业已形成以年龄为阶梯的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体系,但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部分网络隔空猥亵案件不仅在危害性的定量层面存在罪与非罪的不同意见,入罪处理后此罪与彼罪的定性也存在争议。司法裁断不仅应当注意猥亵行为与治安违法的“性滋扰”法益侵害性质的差异,还要符合相关刑事政策要义。对此,法教义学要求对现有罪名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可能的三条解释路径中,强制猥亵罪的解释路径可行且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