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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普遍存在着附带上诉制度,这种制度的价值主要在于保护上诉期已满、舍弃上诉权或上诉被驳回的被上诉人的利益,让其利用上诉人的上诉程序,依附带上诉的方式请求变更或废弃一审判决,从而实现当事人双方的攻防平等。这种制度还具有打消好讼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便于息讼等多种价值意义。遗憾的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仅在第十四章第147—159条规定了上诉制度,但却没有规定附带上诉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重视程序正义的今天,笔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理论缺失附带上诉理论深表遗憾。于是不揣浅陋,冒昧地选择了本文的论题。包括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六个部分: 引言:在引言部分,笔者初步分析了附带上诉制度的价值意义,指明了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上诉程序中,普遍存在着附带上诉制度,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此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从而引出本文的写作意旨。 第一部分:附带上诉制度的法理分析。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对德国、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带上诉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概括出附带上诉具有依附性、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目的的对抗性、不服范围的唯一性、审理上的合并性共五个特征,接着分析了附带上诉的本质,认为上诉说更符合其本质属性,最后分析了附带上诉制度具有平衡当事人双方诉讼制度利益,实现当事人双方攻防机会平等;打消好讼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便于息讼;鼓励当事人接受一审判决,减轻上诉危险的负担等多项功能。 第二部分:我国引入附带上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在此部分,笔者首先阐明了导致我国附带上诉制度缺失的四大原因:国民党法统的彻底摧毁、生存上缺乏政治经济文化土壤、体现当时的立法精神、理论资源的缺乏。而现阶段,我国确有必要引入附带上诉制度,这是社会转型的需要、缓解上诉压力的需要、完善二审理论的需要、完善其它有关理论的需要。由于对民事诉讼的有关理论取得了新的认识、对上诉请求范围的认识已经成熟、对“客观真理论”的认识取得突破,使我国引入附带上诉制度存在着可行性。 第三部分:我国附带上诉制度的建构。附带上诉的合法要件是:须有合法的主上诉存在、须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须对上诉人所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须于言词辩论终结前提起、须非对附带上诉而为附带上诉、须遵守法定程式。接着分五种情况,详细探讨了附带上诉与主上诉的关系。 第四部分:附带上诉制度与其他相关理论。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附带上诉制度与其他相关理论关系密切,他们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民事诉讼的使命。本文选择介绍其与上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关系;与诉的追加、变更及反诉的关系;与撤回起诉的关系;对判决生效时间的影响。 结语:在结语部分,笔者深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随着国人对附带上诉制度价值认识的加深,附带上诉制度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一定会再恢复它“旺盛”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