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破产已成为一种不可阻遏的客观现象。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破产立法较为薄弱,且已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在世界上,破产立法发展较快,其中一个主要趋势就是重视和加强对重整法的规定,这是因为重整制度不仅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更主要的它尽一切可能挽救企业,保持就业。这种积极挽救企业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的破产法制建设极具参考价值。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尽力做了一些研究和探讨。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大约三万九千余字。 第一部分是为导论。从重整制度的概念开始,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一些方法,通过与破产清算、和解制度的比较,较为详细地评析了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又以这些分析为线索,导入对重整制度核心问题的揭示,点明了本文的研究重点。由于重整以着重维护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因此,重整制度最主要的部分是建立营业保护机制,而确定由谁主持继续营业并赋予其哪些授权,以及营业活动和营业授权对债权的影响与债权保护,则又是营业保护的关键环节,事关重整事业的成败,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第二部分的内容为重整营业执业人制度。这部分深入探讨了重整营业执业人的资格、选任、职权与执行、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监督问题,在比较各国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应严格规定重整营业执业人的资格,以保证其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正直善良的品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既要慎重选任重整营业执业人,又要追求继续营业的高效率,不能在风险面前畏手畏脚。为了满足重整的需要,应赋予重整营业执业人独立的法律地位,保证其享有必要的职权,特别是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经营管理权,资金募集权,双务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权,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权等营业授权。同时,须要求重整营业执业人执行职权时,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限制个人交易。此外,还要建立起科学、合理且运作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遗有漏洞而使重整程序成为债务人或其他人谋取私利,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的工具。 第三部分是对重整营业中债权保护问题的系统研究。重整对企业的拯救,是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的调整及债务企业内部机制的完善等措施实现的。营业授权和重整计划会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重大影响,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信用基础,这一基础的缺陷同样会损害社会经济的活力。因此,在继续营业和重整计划中,应有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作为配合、补充和监督制约。这一部分仍以对各国立法的比较研究为依托,涉及重整对既存债权的处置与保护,重整程序对尚末履行合同的处置与债权保护,重整对程序开始后新生债权的设置与特别保护,重整计划中的债权保护原则,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的转换五个问题。这五个问题构成一个有机体系。在每个问题的研究上,都有笔者的分析和观点,提出重整营业活动和重整计划对债权的限制、削减是必要的,但也要给予债权人充分的保护,在两者间应找到一个公平的结合点。作为重点,指出由于重整企业的信用基础相当薄弱,为了获得继续营业所必需的资金支持,应给予程序开始后新生债权特别的或优先的保护,但也应尽可能地减少因过分增加新债务而致其他债权人可能蒙受的损失,特别要防止重整企业向关联企业转移财产。在论述重整计划中的债权保护原则时,则以极具研究价值的美国破产法的四个原则为蓝本,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第四部分是以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建设的设想作为结语。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整顿制度的现状和特征,指出其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其次,结合第二、第三部分的研究,对构建我国重整核心制度提出了一些见解,包括重整营业执业人的选任方式,实行管理人资格认证制,设定管理人的职权、责任、报酬,建立健全重整监督机制,合理规制债权的限制与保护,重视法院在重整中的地位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