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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船,是出租人在承租人未履行规定义务情况下剥夺承租人船舶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当期租合同中承租人的某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船舶出租人有权利单方面撤回营运中的船舶,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提前终止。同时,撤船这一行为下包含了诸多争议法律问题,并且在同一问题下,英国法和中国法的裁判思路有着较大差异,笔者拟在本文中进行明析。论文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研究了出租人行使撤船权的依据。本章首先明确了撤船权的法律属性;其次,分别从英国法和中国法的视角,阐明了出租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撤船权所需满足的条件,并从横向和纵向角度对比了不同路径下撤船的难易程度。第二章研究了出租人行使撤船权的法律限制。本章首先介绍了英国法下的弃权和禁反言规则,列举了该规则在撤船时可能适用的情形,并对适用的合理性进行论述,同时与中国法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进行对比;其次,归纳总结了合同条款和英国衡平法规定的承租人可扣减或者不可扣减租金的情形,厘清了提前扣减以及超额扣减的相关问题,并将中国法下的租金扣减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所反映的精神与英国法进行了对比;最后,对期租合同下常见的反技巧性条款的适用,以及出租人发出反技巧通知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分析,并将其与中国法下对履约宽限期的规定进行了对比。第三章研究了出租人撤船后索赔的权利。本章首先分析了英国法下出租人根据合同中的赔偿或补偿条款索赔的可行性;其次,鉴于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后不久撤船,本章又对出租人以租金支付条款是条件条款为由索赔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再次,对比研究了中国租船实务中有关损失赔偿的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最后结合实际,介绍了确定损失赔偿数额的各项原则。第四章研究了出租人撤船后对第三方的权利义务。本章首先对英国法下签发出租人提单或者承租人提单这两种情形进行了论述;其次,针对中国法下特有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对出租人具有实际承运人身份时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