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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与国际私法学的交叉问题历来是两大学科研究领域的重点和难点,这尤其体现在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国际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问题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国际私法公约制定方面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平衡和解决两大领域的矛盾和冲突,已于2005年通过《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并且计划于2019年通过尚在制定中的《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公约》。但囿于两大领域的高度专业性,双方研究人员在主动了解对方领域和加强沟通以化解分歧方面似乎仍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本文即以协议管辖问题为视角,以知识产权法学基本原理为基础,针对两大学科目前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为我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签署《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公约》,以及完善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议管辖制度建议献策。本文立足于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基本理论,遵循知识产权法学基本原理,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性质,参考域外国家的立法规则和司法实践,分别探讨它们与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适用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知识产权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实施该公约提供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认为,基于知识产权自身特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普通涉外民事纠纷存在较大不同,而在知识产权内部,版权、邻接权与以专利、商标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在有效性纠纷、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方面亦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而言,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的,鉴于目前相关诉讼在我国仍属于行政诉讼,其如果是以主要问题出现在纠纷中的,均应由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或者登记国法院专属管辖,而排除协议管辖;如果是以先决问题出现在纠纷中的,原则上我国不应承认非授权或者登记国法院就有效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的,需区分不同类型纠纷,采取不同措施。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鉴于尊重和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应允许责任竞合情形下协议管辖的适用。而涉及版权、邻接权问题的,一般情况下不应否定协议管辖的适用,但需坚持现有的实际联系标准。因此,本文建议,我国应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纳入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此外,对于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可能引发的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问题,我国可以立法形式明确,基于协议管辖的外国知识产权判决应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该外国判决对我国民事主体依我国法律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效性、权属和侵权问题作出的裁决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根本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