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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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上市公司治理,主要有“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种治理模式,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坚持“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但在全球语境下,大部分地区的公司治理模式已完成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并且我国公司法主要是借鉴英、日、德等国法律,而这些国家上市公司治理实践,已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型。此外现代公司“股东本位”的公司治理,强调物质资本的主要作用,人力资本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次要地位。这样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不能适应人力资本经济地位日益提升的知识经济形势,尤其伴随着以互联网技术为标志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深入,在互联网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基于互联网上市公司需要大量的物质资本投入,但更依赖创始人(团队)知识、技术以及创新能力,以创始人(团队)为核心的董事会在公司长远发展中的作用愈发明显。探究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我国互联网上市公司治理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发现在互联网上市公司中已然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实践成果,越来越多的优秀互联网企业选择发行双重股权结构股票上市,阿里亦推出“合伙人”制度,以阿里公司创始人为核心的董事会与股东会形成了新型的合作共赢伙伴关系,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显著。研究“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历程,发现其伴随着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制度发展而演变,该治理模式适用范围应当有所限制。通过对“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价值分析与我国互联网上市公司目前治理困境发现,以人本为核心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在我国互联网上市公司应运而生,通过双重股权制度以及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得以实现。对比分析了英、美、德等国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型原因、过程发现其优势所在。在此基础上提出现代公司治理并不是由立法统一安排,公司治理还需发挥章程的自治价值,在我国仍主要坚持“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法律环境中,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制度设计,进行公司治理并维持公司创始人控制权,强化创始人公司章程自治意识,经营创始人专有资产,保障创始人在董事会中的多数席位、设立创始人一票否决权以及增设“金色降落伞”条款,呼吁立法上引入章程二元制,并允许章程自由选择股权结构。以期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人力资本在互联网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实现“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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