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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高管作为现代企业中所有者的代理人来经营公司,根据代理关系获得公司的经营权。一般来说,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薪酬。但我们发现在公司运营实践中,存在着公司所有权者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高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矛盾,且由于股东的分散导致高管权力的增强等其它原因,高管的权力开始膨胀,于是就出现了高管薪酬不合理的现象。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主体,国有控股公司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国有控股公司内存在着特殊的股权结构,即国有股一股独大。相对于一般公司高管薪酬的不合理,国有控股公司高管薪酬不合理的因素更加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国有控股公司中的所有者缺位,全体人民作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的最终所有者,无法真正起到有效的出资者作用,这是国有控股公司存在的制度缺陷。由于所有者的缺位,作为经营者的国有控股公司高管们的权力变得不受拘束,国有控股公司高管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谋求过高的薪酬也就出现了。既然市场机制无法有效的配置高管薪酬,那么国家的干预就有了合理性。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等措施来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缺陷,从而矫正国有控股公司不合理的高管薪酬。那么如何通过法律等措施来矫正不合理的高管薪酬,其前提是我们必须厘清国有控股公司高管薪酬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存在高管薪酬水平飞速上升、与职工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高管薪酬与业绩脱钩、高管薪酬的决定与监督机制失灵、缺乏激励与制约因素、存在不合理的隐性薪酬、政府管制色彩太重和市场机制不成熟等一系列问题。在发现国有控股公司高管薪酬存在问题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分析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制现状,找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规范性文件虽然在数量上很多,但是其效力普遍较低;薪酬的决定主体缺位,易造成高管自我交易;薪酬考核制度不科学,相关规定流于形式;监督机制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为了解决国有控股公司存在的公司高管薪酬不合理的问题,我们必须对该类公司高管的薪酬进行法律规制。通过考察目前我国在该问题上法律规制的现状,再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公司治理经验上比较成功的德国和美国。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国有控股公司高管薪酬法律规制体系。具体内容包括:完善国有控股公司高管薪酬的程序规制,强化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和监事会在高管薪酬问题上的作用,完善高管薪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对不合理高管薪酬进行司法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