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律师有效辩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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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组织重塑和权属调整将全面整合反腐资源,建立和健全国家监察体系,从而全面打击腐败行为,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但是,当下对于此次改革的文件内容仍相对原则化,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在相应文件中均未涵涉,尤其未对被调查对象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如律师辩护权的内容有所关切。为保障国家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下运行,避免相应公权力滥用,对于律师辩护权在改革背景下的新定位,如何让被调查对象获得律师帮助,实践中辩护权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律师有效辩护在新体系下的存焉与否、位置如何、制度设计都已成为函待回应的问题。不论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性质与任务等宏观视角出发,还是从保障人权、推动程序正义、制约公权力等具体理念出发,新的国家监察体制的职务犯罪均应吸纳律师辩护权及帮助权,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修正。在明确介入时间、确定权利内容、完善救济机制的基础上,将律师辩护权落到实处。具体而言,需在监察委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理阶段发挥辩护权作用。最终实现改革的社会效果、政策目标和理论意义的和谐统一。国家监察法正式实施后应该配备相应的程序法以完善现存的措施,建立健全我国有效辩护制度。不论是促进国家监察法的公正进行还是为了保障我国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更清晰监察权和辩护权二者的关系。本文在阐述了监察体制改革中律师有效辩护的定义和应确立的各项权利内容前提下,进一步分析对监察委权力保障、权力制约、必要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和被调查对象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思考。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律师有效辩护存在的困惑与贯彻律师有效辩护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律师有效辩护权的确立与程序设计及适用过程中权利的救济机制等几个方面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应从切实保障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监察委自身监督措施,防止监察委员会成为一个“超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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