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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强劲的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这些构成要件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才能够成为“商业秘密”而获得垄断性使用。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这种独占性使用激励“经济人”不断的突破创新而获得高额利益。这种独占性使用有时候会与公共利益产生一定冲突,这也就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这种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公共获知,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等具有公益性的事项。同时,作为市场竞争中制胜法宝,竞争者们长期对商业秘密展开争夺。一方面竞争者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与商业秘密一样的信息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体现了对商业秘密垄断性使用的限制;另一方面,滥用商业秘密实施垄断行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将会受到制裁,以此保护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这体现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所有者利益与竞争者利益的平衡。并且,雇员在为雇主提供劳务时,如若接触到雇主的商业秘密,雇主可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对雇员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的劳动权进行限制,以解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雇主利益与雇员利益的冲突。以上三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各方利益冲突的平衡就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利益平衡为视角,分析了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公共利益的立法空白、竞争者利益的保护不到位及竞业禁止协议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建议。
本文以利益平衡为视角,分析了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公共利益的立法空白、竞争者利益的保护不到位及竞业禁止协议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