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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进步的迫切要求,集体生态公益林产权制度改革方式,关系到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发展,关系到集体生态公益林地区农民的增收致富,关系到乡村集体财政收入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本文综合运用生态学、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理论等多学科知识,运用半结构调查和入户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选取广西浦北县中南村和田阳县大路村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对不同产权制度改革方式的实地调查及效应追踪,多角度、多层次进行利弊权衡,探索集体林区不同类型生态公益林产权制度改革方式的运行机理及其适合性;提出的相应对策及建议,对开展集体生态公益林产权制度改革及其森林保护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研究取得的主要结论如下: (1)建立集体生态公益林林权基本制度应该以产权改革路径是否符合农民利益、村级财政需求,以及满足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发展多赢的目标需求为基本的准则。 (2)集体生态公益林不同产权制度改革方式对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分配有较大影响。集体林权的“统与分”都牵动着相关权利主体的切身利益,协调和平衡好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分配是集体林权改革面临的关键问题。 (3)广西集体生态公益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方式产生不同的效应。案例主要分析的产权改革方式有产权划分到户及产权归集体所有两种方式。产权划分到户方式更有利于激励产权主体采取主动行为,引导外部性产权的内在化,更能提高产权的运行效率和集约经营水平;利于主体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实现森林生态服务功能需求。同时,分到户的产权指向性和权责范围的界定性更强,更有利于增强产权主体对其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相互监督的意识;更能有效地激发了产权主体的经济活动行为,提高农民的经济收益。而产权归属集体的方式,能促使资源由低生产力的经营者向高生产力的经营者转移,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率,保障生态公益林资源的有效利用效益。 (4)产权改革方式应朝有效地发挥产权运行效率和提高产权运行收益率方向发展。林区农户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分到户的产权改革方式,有效激发了产权主体的积极经济活动行为,更能提高农户的经济收益。由于集体产权的经济收益还需承担集体公共事业的支出,集体产权改革方式若将集体所得收益全部换算成个人收益,收益率低于分到户的产权安排方式。 (5)广西集体生态公益林的产权制度改革方式应因地制宜、分区施策。为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对立地条件好,农户对林地依赖程度较高,容易产生经济效益的集体生态公益林,可采取确权到户、补偿到户的改革方式,更利于分户经营管护和利用。而对于地理位置特殊,生态脆弱性较大,较难产生经济效益的集体生态公益林,则应主要采取确权到集体、均利到户的产权改革方式,以保护生态公益林为前提,适当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率,增加村集体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