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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制度产生,尤其是与股东有限责任结合以来,它已经成为经济组织的首选模式、社会发展的重要经济力量。对于规模效应的追求,促进了越来越多的关联公司产生。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众多的跨国企业也不断显现。展现了公司制度的无限活力以及适应性。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是关联公司主要的表现形式,也是本文主要观察的对象。传统的公司法主要针对单一的公司而设计,关联公司的形成、发展,使得旨在规制单一公司的公司法显得力有不逮。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征。随着经济实践的不断深入,有限责任制度的好处已经广为人知。但是,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有限责任也逐渐成为股东逃避责任,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在关联公司背景下,控制公司利用对从属公司的优势地位,倾向于构建“轻资本、重债权”的模式。在从属公司破产之前,凭借信息优势,优先获得清偿,从而造成了普通债权人的损失。为了强化股东责任、增强债权人信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有必要对控制人债权加以规制。在我国,对于衡平居次原则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中的探索相对有限,随着2015年最高院公布典型案例:“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对衡平居次的探索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展开对该理论原则的初步探索。第一章介绍了衡平居次原则的产生。本章从股东有限责任切入。股东有限责任为经济活动注入了极大的活力,但是其在实践中被异化或者被利用,变成了侵害债权人的利器。衡平居次原则正是对此种异化的修正,它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使命而诞生的。本章随后比较了同为保护债权人、限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章最后对衡平居次原则的法理基础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第二章介绍了衡平居次原则的发展。衡平居次原则产生于美国判例法,随后被美国破产法所确认。本章从衡平居次原则及相近理论在美国、台湾地区、德国的异同角度进行分析。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章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债权人利益的救济分析,得出衡平居次原则引入的必要性。随后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趋势得出引入的可行性。第四章提出引入衡平居次原则并进行本土化改造的建议。本章主要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规范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在借鉴域外衡平居次原则的发展,以及我国现有立法体制、用语等方面提出了衡平居次原则的本土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