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的卡特尔宽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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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卡特尔作为一种极为普遍的垄断组织形式,危害极大,历来是反垄断法重点予以打击的对象。但是核心卡特尔与生俱来的隐蔽性特征使得其很难被外界所知晓,这导致反垄断执法机关查处的难度增大。核心卡特尔长时间的维系使得卡特尔成员在获取巨额非法利润的同时也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了更为有效的打击核心卡特尔,美国于1978年率先制定了宽恕制度,后于1993年修订公司宽恕制度,再在1994年制定个人宽恕制度。欧盟紧随其后,于1996年引入宽恕制度,并在2002年和2006年共进行了两次修订。宽恕制度通过从内部分化、瓦解核心卡特尔的方式,有效的解决了反垄断执法机关取证难的问题,显著提高了核心卡特尔的查处效率。鉴于宽恕制度在查处核心卡特尔时的巨大优势,多国相继制定了宽恕制度。我国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对宽恕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随后颁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则对宽恕制度的证据条件、宽恕幅度、宽恕数量进行了细化。我国宽恕制度在执法机关打击卡特尔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像日本车企零部件案、浙江保险业案等都是通过宽恕制度被查处的。但是我国的宽恕制度起步较晚,在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我国宽恕制度并未明确排除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宽恕待遇设计不合理,宽恕行为条件规定不全面等。另外,宽恕制度是推动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重要措施,而宽恕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推动损害赔偿私人诉讼的发展,所以如何处理宽恕信息的披露与私人实施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排除强迫者适用宽恕制度、明确宽恕制度仅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定合理的宽恕幅度、明确申请宽恕的行为条件、对宽恕信息进行整体保护、严格法律责任、完善宽恕申请程序和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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