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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存在于特殊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对他方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护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即是指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首次确立于2003年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为“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则修改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明确但限缩了义务主体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概念在法律规定中仍然界定模糊、笼统,并且随着新兴案例的不断出现,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尤为重要。目前,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研究,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而如何清晰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是立法和司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概念,并引出研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意义。接着提出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标准,分析了各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法律实践。最后分析了我国目前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立法、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结合理论和实践,阐述了对我国立法、司法研究和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法律思考。本文运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理论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全文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首先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义务主体的概念,分析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彰显研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必要性和意义。第二章:提出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学理标准和具体标准,并分析和借鉴各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法律实践。第三章:阐述了目前我国关于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研究的现状和不足,第四章:从实践和理论层面提出了在完善立法、司法等方面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