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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和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这两个法律文件构建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的法律框架。以此为基础,司法解释可以定义为:最高司法机关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解释。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可依的状况以及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带来的难以适用的问题。但我国的司法解释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承载着太多的使命,使这一法律术语产生之初便有违宪性的嫌疑。司法解释如果存在合宪性的质疑,将在客观上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司法解释体制成为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中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法律现象,也成为法学中一个最具活力和最容易作为立法改革对象。
我国关于司法解释的研究开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但多数文章是以法律解释或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为研究对象,在其中涉及到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以司法解释为题,从宪法角度研究司法解释的理论内容和司法解释体制问题的论文并不多见。因而有必要对司法解释的合宪性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立足点主要是,以宪法学理论和宪法实施的普遍规律指导,从宪政精神和文本规定两方面论证、研究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合宪性问题,希望能为解决现实中司法解释与宪法冲突的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本文从探讨司法解释的定义、特征入手,介绍了司法解释在中西方演变的历史,进行司法解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然后对司法解释体制的宪法考量进行阐述,同时理清合法性与合宪性的区别。其中通过对我国司法解释现状的分析,得出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着主体混乱、权限不明、效力暖昧、程序空白的现实,而这些现实是与合宪性原则要求相去甚远的。对这些问题的产生,本文还进行了原因分析,以期能够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最后得出,我国司法解释应当进一步的改革,既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又要顺应时代发展,在整合现有资源和吸收外来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具体的的构思主要有,一是要理顺司法解释主体,二要明确解释权权限和范围,三是逐步引入判例制度,四是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五是建立司法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