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内容,它具有修正不动产登记错误、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2007年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尚不完善。在《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及其它相关地方性立法中,关于不动产更正登记的相关规定也不够具体。鉴于此,本文试对不动产更正登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我国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了改进建议。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分析了我国不动产更正登记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论述了设立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基本法律《物权法》、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地方性立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关于不动产更正登记的规定,指出了现行不动产更正登记立法中存在的有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第二章,探讨了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更正登记的审查义务和职责问题。认为在进行不动产更正登记时,对不动产更正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势在必行;为了减缓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的压力和责任,探讨了设计公证审查配套制度和律师代理配套制度以减缓登记机关实质审查责任的问题。第三章,对不动产更正登记中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这一类情况进行了研究。首先探讨了更正登记请求权的问题,为了克服申请更正登记需经权利人同意原则的弊端,认为更正登记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新型的物权请求权,有必要规定申请人享有独立的更正登记请求权,接着分析了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时效问题,认为不动产更正登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申请更正登记的程序方面,首先依据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进行的分类,区分登记文件形式内容的错误和不动产实质权属内容的错误,对于不动产实质权属内容的错误,区分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意更正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两种情形,探讨申请更正登记的相关问题。对于同意更正登记的,强调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和监督义务;对于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建议规定公证文书享有和司法裁决文书同等的证明效力。第四章,是对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进行了探讨。在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方面,认为我国《物权法》应当补充规定登记机关依职权主动更正登记的内容,探讨了登记机关依职权更正登记的意义、界定了登记机关可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事项,对于依职权更正登记的内部核准程序和依职权更正登记的通知程序(包括依职权更正登记前的通知程序和更正登记后的通知程序)进行了分析阐述,最后,从规范和约束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的角度,对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制约机制问题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