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交付理论研究

来源 :黑龙江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cof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观念交付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典型的延续性和适应性。观念交付制度萌芽于严格形式主义的罗马法,形成法国法和德国法等具有形式主义要求的大陆法系,并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继受中的得以发展壮大。观念交付制度的发展历程即是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价值取向,形式自身制度体系的过程。观念交付的“观念化”的法律拟制,是制度的独有设计,不仅体现出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效率价值的偏执,同时也体现了交易安全价值在物权体系中的松动,适应了物权体系由“所有”到“利用”的移转。   观念交付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确立表明,我国在物权立法过程中对于先进经验的移植和借鉴,同时在一定的法律体系和空间进行保留也体现了立法对于“适应性”的考量,为立法修改的“本土化”和“前瞻性”要求提供了基础。观念交付制度的中国本土化进程刚刚开启,纵然在体系化的进程中存在不完整、不细化的不足,但是都不足以掩饰其在物权移转中巨大作用和对于善意取得适用、动产质权的他物权结构变革的巨大影响。
其他文献
清代的成案,一般理解为是由司法官僚集团基于审判活动自行创设的先例,狭义上的清代成案是指“俱系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广义上则指包括刑部在内的所有高层司法
在我国传统实体消费及新型网络购物等消费方式中,消费者基本权益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及全面保护。我国现有的退货制度已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消费者退货需求及权益保护需要。因此,我
法官职业化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和制度保障,涉及的范围极广。本文针对特定对象,理论联系实际,从小处入手,除引言外,通过五个部分来阐述分析此问题。  论文第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