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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它由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下称建筑物区分专有权)和对建筑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下称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共同构成,前者可适用一般所有权的法理和规定,而后者则有其特殊性。为此,本文结合《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对建筑物区分共有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较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构想。除前言和结论外,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首先简单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随后,比较分析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之诸学说及立法草案,主张采“二元说”,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专有权和区分共有权构成。第二章,建筑物区分共有权研究。首先界定了建筑物共用部分的范围,并就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及配套建筑是否属于共用部分进行了探讨。接着,深入研究了建筑物区分共有权的特征、性质及内容,认为其从属于区分专有权,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区分共有人根据共有持分的大小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之后,分析了国外立法关于共有持分的几种算定基准,主张以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为算定基准。最后,探讨了共用部分专用使用权的设定方式及性质。第三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管理制度研究。主要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了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就业主会议的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管理公约的制定生效及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分析、研究。第四章,关于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构想。首先,在分析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后,在分析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三种模式的优缺点的基础上,主张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应采“民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模式。最后,总结全文,归纳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