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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熟和完善的社会条件下,城市空间的开发建设的投资主体已形成多元化格局,在市场化的开发过程中,为实现城市发展的目标,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更需要政府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必要行政干预。规划管制是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监管和控制的过程。
管制主要通过行政审查、许可来施行的,管制规则是行政审查、许可的依据。管制规则的建立体现了政府行政的公平性,是管制行为持续性和成效稳定性的保障。城市空间是三维的物质空间,规划管制的职能不仅是要通过控制土地资源的配置,实现城市开发中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的调配,也应积极提升城市空间环境质量,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城市空间管制是城市规划管制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城市规划管制主要还是使用二维的控制方法,缺乏有效的三维空间管制。
城市设计以城市三维空间形态为研究对象,应该积极运用城市设计的技术方法,通过城市设计形成为空间管制的规则。城市设计导则就是一种规则化的成果形式,它既是城市设计技术方法的政策化,又使得行政政策技术化,是实现空间管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
德、美、英等西方国家的规划管制的主要发展趋势是越来越重视空间管制,主要的方法就是将城市设计导则应用到规划管制中,以城市设计导则为空间管制的技术支撑,以区划法规为开发管制的依据,通过建立设计评审制度实施空间管制。
规划管制的直接对象是城市中的开发地块,开发地块是城市开发的基本单元,是城市详细规划为适应对城市开发管制的需要而对城市土地进行的划分。城市设计必须落实到地块空间上,对地块空间的设计要素实行控制,编制地块的设计导则作为城市空间管制的直接依据。地块空间与城市街区空间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地块设计导则来源于城市街区的系统的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是地块设计导则形成的基础,只有在实行了街区城市设计之后,才能编制地块设计导则。论文通过城市设计导则编制的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地块设计导则的控制要素和基本方法。
城市空间的形态是“自上而下”的规划管制与“自下而上”的自组织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城市空间自组织发展有利于促进城市活力、丰富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管制在使得城市空间形成一定秩序的同时,也应当为城市空间形态的多样性留有出路。论文指出应把地块设计导则引入到规划管制中,将设计评审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必要程序,同时也提出空间管制应在规则控制和自由裁量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