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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思想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历来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近几年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相互关系成了法学界探讨的重要理论问题,在社会矛盾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的过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相互关系亦由法学界探讨的理论问题演变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社会实践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亦开始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中体现程序法的重要价值。但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相互关系如何定位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理论界甚至实务届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更有学者提出照搬西方的程序正义制度,夸大程序法的自身价值,提出程序本位思想。本文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分析了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产生的根源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又从另一方面分析了程序本位思想不适合我国的法制状况。并通过法哲学的方法找到解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互冲突的办法。从而在理论上为正确认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相互关系奠定基础。本文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首先从正义的内涵谈起,了解了正义的分类并深入探讨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内涵。为分析二者的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关系在我国传统法制及当下的定位,着重分析了传统法制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产生的原因及危害。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程序正义本位思想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及存在的危害,从而为确定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二者的辩证统一扫清了障碍。第四部分介绍了辩证统一的哲学思想,同时阐述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并着重分析了实现二者辩证统一关系的经济、政治、法制等现实基础。第五部分在分析了二者辩证关系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二者在现实冲突中如何实现协调和统一,并找到了三种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