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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议制普遍确立的今天,公共财政资金如何借助预算制度有效配置,将看不见的政府变成阳光下的政府,将阳光下的政府变成负责任的政府,在相关主体间配置预算权力成为核心和关键。我国预算管理中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全国人大无法有效约束政府预算行为,“三公经费”数字惊人,财政浪费严重;政府随意调整税费征收与减免,损害公民财权权;公民参与预算限制过多,公民预算知情权和监督权差,通过司法程序保护预算知情权障碍过多等;中央机关年底突击花钱;地方政府“跑部钱进”;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不匹配,地方债务规模不断上升,债务危机如影随形;预算审计机关机关无法真正深入监督政府预算管理行为等。这实际上都与我国预算管理过程中相关预算主体权力的配置错位和失衡密切相关。我国既往的预算权配置格局中,尚未形成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体系:行政主体预算权强势、立法主体预算权虚化、社会主体预算权缺位、独立预算监督主体和司法机关预算权缺失,形成了“人大和行政机关共同控制,偏重政府主导”模式。导致我国预算管理过程中预算编制过“粗”,预算执行过“软”;全国人预算权虚化,预算审批过“空”;预算监督过“泛”,预算审计监督乏力;作为权力来源的公民远离预算管理活动,更无法通过诉讼保障公民预算知情权。预算既是经济法和财税法长期以来关注的问题,亦是宪法所应关注的问题。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意味着我国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将逐步提高我国预算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但《预算法》本身作为措施性法律,对预算权力的初始分配无法指引;在预算收入上无发挥作用之空间;在预算支出上对于权力配置和预算体制设计等重大问题涉及不多;亦无法保障公民预算知情权,单纯依靠《预算法》通过技术层面的细化和设计解决由于预算主体预算权力配置的失衡和错位而导致的诸多问题显得力所不逮。预算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往往是现实中政治博弈的结果,不是细小的、一般性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重大的、核心的宪法关系,涉及宪法所调整的内容。预算权配置涉及人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预算专门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凸显的是人民主权与民主集中的内容,彰显了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不能仅仅从财税法和经济法的角度去理解和观察预算权。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为政府筹集、分配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制度设计,预算关乎国家治理的重大问题,尤其是预算权力的配置作为财政体核心关切到国家治理能力的实现与否问题。宪法与相关主体对预算权的争夺是紧密相连的,宪法是在预算权力配置日益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同时,从国家治理的制度资源看,宪法规定了最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资源。一个法治国家,脱离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宪法来谈国家治理依据都是理论上的疏漏,应当运用宪法资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充分挖掘和完善《宪法》中关于预算权力配置的制度资源,通过《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完善,以宪法的权威约束来指引《预算法》、《立法法》等下位法,形成系统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同时,由于公共财政资金是权力存在的基础,预算亦可作为宪法规范权力的重要路径,通过预算权力的合理配置约束权力机关,也有利于改善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的预算改革虽然有了阶段性进步,但重点集中在财政理论和财税法领域,宪法的规范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宪法对预算权配置规定过于简略,导致我国预算管理中的诸多问题。由宪法合理配置相关主体预算权,可以有效解决作为规范公共财政资金运转的技术性程序法《预算法》在规范预算权力上力不能及的弊端,提升预算制度的功能。本文基于预算权配置的基础理论,详细阐述了一般预算法律与宪法的分工和定位,论证了宪法按规范预算权配置的正当性;介绍相关国家预算权配置的宪法规范,归纳总结可资借鉴的制度成果;结合我国预算管理诸多问题所反映的预算权配置问题,探求了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不足的个中缘由;最后从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设想,并尝试进行了相关条文的修改和完善,以期在我国《宪法》完善的预算权配置制度指引下,为包括《预算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修改指明方向,使我国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本文的叙述逻辑和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范围和意义,从多学科的角度详细解读国内外相关学者对于预算、预算权及预算权配置与宪法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为本文后续的写作提供研究上的参考,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创新点及不足之处,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说明。第二章预算权配置的基础理论。本章从公民财产权与国家的关系入手,阐明了预算是联系国家和公民财产权的纽带,并从预算、预算权、预算权配置的基本概念,分析了对预算和预算权配对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提升和公共福利的享有具有重大意义。其后本章分析了预算权在代议民主下的主体和预算权在相关主体间进行配置所形成的类型,阐述了预算权配置的基本原则。最后,分析了预算权配置了理论依据。第三章宪法规范预算权配置的正当性分析。本章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入手,解读了宪法与一般预算法律的定位和分工,阐明预算权配置由《宪法》规范,预算能力的建设和具体制度落实由《预算法》担纲。从收支两个角度以及公民预算知情权的保护上指出我国《预算法》在规范预算权配置方面的力不能及,必须将预算权配置诉诸更高层级的规范体系——即宪法。同时,从预算权配置与宪法发展的基础、宪法历史进程、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实施路径、宪法主权具有一致性的角度以及预算权配置的宪法规制顺应世界立宪潮流的角度论证了由宪法规范预算权配置是必然的和应当的,揭示了预算权配置与宪法天然的统一性。同时,指出当前研究财政立宪以及预算立宪已经成为宪法学界和财税法学界的共识,对宪法学和财税法学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第四章域外国家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之考察。世界范围内通过宪法规范对政府预算收支进行控制是多数国家的做法,预算权配置制度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甚至具有相当规模,构成从实体到程序,从预算草案的编制最终到决算草案的决定的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本章从单一国家的日本和法国,联邦制国家的美国和德国《宪法》中关于预算权配置制度规范的详细进行介绍和分析入手,并结合对其他国家宪法文本中关于预算权配置规范从完善公民预算权体系,控制国家债务上限;确立代议机关预算中心主义;约束和制衡政府预算权;划分央地事权,赋予地方预算收入权;设置独立的预算监督机构和司法机关预算独立为视角进行了类型化归纳分析。第五章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不足及成因分析。本如何规范和控制的预算权力运行,是宪法应该关注的重大事项,取决于宪法的制度构建。本章首先从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规范体系现状考察开始,指出现有宪法关于预算权配置规范体系下形成了预算权配置格局;并阐明了此种格局对我国预算管理造成的不良影响;最后从我国传统“遵从”文化浓厚;缺乏权力制衡理念和实践;预算工具论影响;租税国家理念尚未形成;预算权力和预算能力混同;相关法律不健全以及盲从苏联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不足的原因。第六章完善我国《宪法》预算权配置制度的思考。依宪治国需要完善且具有操作性的宪法文本。本章在分析了宪法的基础属性开始,论证了宪法条款的竞次和选择,从学理上指出宪法规范预算权配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从明定公民预算权体系,限定国家债务规模;加强预算决议权威,丰富全国人大预算权内涵;完善政府预算权体系,强化政府预算权制衡;厘定央地事权,划分央地财权;推进司法机关预算和专门预算监督主体的独立五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中预算权配置规范的思考,并结合我国《宪法》关于预算权配置条款进行了条文的完善和试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