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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已经成为新产业和新技术革命后新兴的产业组织方式,诞生了基于平台的新经济模式。近年来,平台企业以其独特的竞争行为不断遭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也给传统反垄断规制中掠夺性定价的认定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本文以双边市场为索引展开了对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的论述。自从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以来,学者们纷纷展开对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的定价机制、平台竞争兼容性策略等理论问题的研究,在这一领域也已经十分成熟,但是针对双边市场反垄断的研究目前还没有真正开始,特别是反垄断规制中最根本的的相关市场界定、滥用市场势力、掠夺性定价的行为的认定等都没有可以为各方接受的主流规制措施。本文的论述首先是从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法律意蕴、双边市场中构成掠夺性定价行为的争议、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行为表现进行分析;然后分别从市场结构的静态和动态剖析了双边市中掠夺性定价规制的形成机理;进而指出规制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存在的三个现实约束。通过分析规制中出现的现实约束,映射出对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规制的紧迫性,本文通过大量篇幅谈论相应的完善措施。首先分析如何完善双边市场掠夺性定价中经营者支配地位,掠夺性定价是垄断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然后进一步完善其认定标准,最后提出对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规制的反垄断法措施,即从掠夺性定价规制措施的两个实现途径到规制的具体措施和措施体系化,再从企业级消费者的置入、平台企业自身行为的约束以及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规制措施进行优化,以期对我国的反垄断法不断完善提供可行性思路。尽管我国已有《反垄断法》,遗憾的是《反垄断法》原则性较强,指导性不足,无法迎合新经济的发展。如何合理地解决双边市场的反垄断问题成为今后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方向。并且,对于双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的规制还处于呼吁阶段,并未有比较合理的规制措施,特别是这一行为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制标准。因此,笔者通过对反垄断法一般规制的研究,进而将着重谈论双边市场中的一个垄断行为,以期对掠夺性定价的合理规制提出可行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