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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重组步伐的加快,民营企业的不断壮大,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与完成,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再加上外国资本的涌入,公司间收购与反收购现象将会越来越多。而法律环境方面,我国从90年代初开始制定调整目标公司收购关系的法律规范,至今已初步形成目标公司收购的法律体系,但反收购却至今仍然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空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目前,我国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构建适合于我国的目标公司反收购对策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正是基于对我国实践中反收购行为的日趋增多与相应法律规定缺位两者之间矛盾的观察与思考,笔者对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反收购权进行了探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剧,各国的公司制度不可避免地将随着经济的国际化而日渐国际化,因此研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规范目标公司反收购的先进经验,对于分析我国现有公司法的缺陷与不足,对于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以及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都将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在对英、美两种不同的反收购决定权模式以及西方目标公司董事会常用的反收购策略加以详细介绍的基础上,试图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和理论联系实际方法对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反收购权问题进行探究,尝试就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