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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交易安全是担保法律制度最基本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逐渐衍生出另一种功能——经济激励功能。担保经济激励功能的产生,使得政府可以通过特定的法律制度安排使某些难以获得商业贷款但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特定产业或领域获得充分的资金,实现更快发展。 这样,担保制度也就产生了分化,一种是以确保微观领域中具体的债权安全或者说交易安全为基本价值追求的担保制度,一种是以增强特定领域主体的担保能力,从而实现政府特殊政策的担保制度。对于前一种类型的担保制度,是更为基础的担保制度,我们可以称之为基础担保制度,而后一种由于具有特定的政策内涵,我们则称之为“政策性担保制度”。政策性担保制度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其所涉及的领域也可能因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为此,本文仅就政策性担保在中小企业、中低收入者住房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领域的应用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本文共分五章: 第1章,政策性担保的基本理论。担保经济激励功能的产生,使得担保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即为政策性担保。政策性担保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产业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的功能。政策性担保手段与其他宏观调控手段相比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政策性担保适应了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化、间接化的趋势,是政府经济政策的顺畅的传导机制,与行政手段相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然而,政策性担保也具有负面效应。主要在于政府、担保机构以及借款人之间也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为此,必须完善政策性担保的制度设置,主要是信息甄别机制与风险分散机制,谨慎选择政策性担保的作用领域,适当发挥政策性担保的作用,控制其负面效应。同时,要加强对政策性担保制度的立法。政策性担保立法属于经济法中的促进型立法,主要通过利益诱导而不是管理来实现立法目的。 第2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中小企业对于促进就业、扩大出口、技术创新等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实力弱,难以提供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贷款风险大,所以面临极大的融资困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具有重要作用。国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对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存有体系不合理,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与缺乏财政补偿机制等问题。为此,需要通过大力发展互助担保机构,建立再担保体系,针对非营利性担保机构建立起财政有限补偿与激励补偿机制等方式对其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