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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商品房的交易方法日益多样化,时至今日,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房地产买卖的主要交易方式。预售制度并非内地首创,而是参照香港等地的相关制度,并结合内地实际情况,90年代初期引进的销售模式。商品房预售制度解决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问题,对于推动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缓解了居民购房的经济压力。但随着商品房预售在国内的快速发展,伴随该制度而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实践中买受人权益受损问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出卖人一房多卖导致无法交付房屋、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出卖人不按期交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出卖人滥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等,不仅侵害了买受人的正当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存在不足,出卖人不主动、不及时备案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缺乏有效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管制度,预售款得不到专款专用;现行房屋质量验收制度存在缺陷,出卖人作为验收主体权利过大;缺乏严格的预售广告发布监管措施;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允许出卖人选择适用的条款过于宽泛;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等,使得买受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买受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针对买受人权益受损的主要问题和具体原因,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律,借鉴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在商品房预售中对买受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完善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强化对预售的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用于房屋建设;完善商品房质量验收制度,强化政府建设质量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的监管,强化出卖人广告欺诈的责任;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适度限制出卖人对合同条款的选择适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出卖人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