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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作为行政诉讼参与人,以法院为对象所开展的相关法律监督工作。在中国,法律所确立和保障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在设立之初受到法治水平的影响存在一些不足,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进步和完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迅速增加,现行的检察监督制度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明显暴露出弊端,因此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亟待研究和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具有法律监督、权力制衡与人权保障的功能,可以有效的保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处于弱势一方的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该制度在立法上的严重缺陷,致使实践中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不明确,仅有的两种抗诉和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受到限制,程序拖延滞后,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笔者针对这些问题用社会分析方法发现原因,并紧密结合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现实情况,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力控制及权利保护的主观诉求等,创新性地确立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应该遵循的依法监督原则、有限权力原则、保障权利原则、立足国情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在坚持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与现行刑诉和民诉当中规定的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再次结合,选择其中完善度较高的规定作为参照,针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本文创新性地提出检察机关应该从行政诉讼的起诉阶段就开始实施监督并且覆盖整个行政诉讼过程;检察机关应当被法律明文规定具有行政诉讼活动的参与权、调阅审查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与保全证据权等;要明确对法院文书中转时效的限定;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抗诉制度的提前介入、扩大范围、完善事后监督的现状;赋予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及其他检察建议的提出权;进一步授予检察机关上诉程序抗诉权;要新增检察机关调取审判卷宗、规范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的明确规定和详细细则;检察机关还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法专门人才,以提高行政诉讼监督能力。同时,建立有效办法处理检察机关与法院和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本文的完善建议尽可能地契合了我国现实的法治环境,切近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运行机制,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力争为构建既兼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又具一定普适性、前瞻性的检察监督制度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