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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权利体系中,财产权居于重要地位。作为财产权形式之一的物权,更是承接了财产权的价值内核。物权关乎着每一个公民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就整个社会而言,物权制度担负着明确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的重要职能,起到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登记又是实现物权的必要条件,明确登记的性质有利于全面、正确认识和科学说明物权登记,有利于划分不同性质行为所具有的要求及其法律责任,也有利于正确开展相应的诉讼活动,更加全面的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物权登记秩序。因此,是有一定研究价值和意义的。本文围绕登记行为的性质展开研究,通过司法审判实践运行的分析由现实案例入手,从私法学与公法学不同的角度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活动进行比较;梳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相关法律本文的规定,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现行法律依据;分解登记活动的不同阶段及组成要素,并通过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寻找到登记行为性质判断的理论依据,最后针对登记行为的双重性质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第一章,由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的概念入手,介绍其内容及其模式,通过一个案例引出登记行为的性质问题。第二章,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的理论认识。阐述介绍现有的公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和双重行为说等理论,并分析了公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理论的不足,提出双重行为说的正确性并表明自己的观点。第三章,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双重性质的再认识。本文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以系统和要素的分析方法来观察登记是由一定要素所构成的整体系统。通过对登记行为进行分解,可明确行为过程实际上是由一些要素组成的,各要素又具有不同的性质,由此形成登记行为的公私法复合性质。第四章,针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双重性质,提出完善法律责任、诉讼救济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