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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任务,其对于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落实好股东出资制度,才能平衡公司内部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股东的出资行为,在股东之间是其履行契约义务的体现;在股东与公司或者是债权人之问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股东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以及股权转让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公司法中设立了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体系,根据瑕疵出资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责任体系细化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为当瑕疵出资达到严重程度构成犯罪时,行政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责令改正或者罚款等方面。然而目前公司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却较少,与现实生活中数量庞大的轻微瑕疵出资行为形成巨大反差,不利于对瑕疵出资行为的预防和惩处。基于公司法的私法性和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只有充实并完善法律中的民事责任才能真正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本文在探讨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时,将主体细分为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瑕疵出资股东不仅要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要对公司承担缴纳担保责任和差额担保责任,同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细分为两种,即当公司人格存续时承担有限补充清偿责任,当公司人格被否认时,承担的是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已经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有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然而由于我国实行公司制的时间较短,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责任体系的比重失衡、对责任类型的缺失等方面。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本文通过对目前法律责任的分析并借鉴西方先进的民事责任规定,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提出完善的几点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完备的瑕疵出资责任制度,完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保护程序权益以及建立瑕疵出资的预防制度等。以期能够对健全我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方面的法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