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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ar例外(Bolar Exception),又称为Bolar豁免(Bolar Exemption),是指在药品专利期满之前,其他医药企业为提供药品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使用药品相关专利的行为不侵犯专利权。Bolar例外制度由美国率先适用,其后迅速为世界其他国家所采纳,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等国相继修改专利法,引入Bolar例外制度。我国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引入了Bolar例外制度。外国实践证实,适用Bolar例外制度,能够有效发展仿制药产业,降低药品价格,减少公共医疗开支,成功缓解公共健康危机。但专利药企业为应对仿制药的挑战,采用各种方法推迟仿制药的上市,对公众获取低价药品造成阻碍。中国于2008年引入Bolar例外制度,并设立了相配套的专利链接制度,但缺乏具体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本文试图通过对Bolar例外制度实践效果的分析,探寻Bolar例外制度对仿制药产业的影响,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Bolar例外制度。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均引入了Bolar例外制度。各国为专利药提供了时间不等的数据独占期。美国、德国等医药产业较发达地区设立了专利期限延长制度,而中国、日本等国,出于自身医药产业发展的考量,没有引入此项制度。各国根据自身医药产业发展程度的不同,对Bolar例外制度的适用作了不同的规定。实践证实,Bolar例外制度对促进仿制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仿制药市场的增长率高于医药市场整体水平,且美国、欧盟收到的仿制药申请数量持续增加,仿制药企业对药品专利发起的无效诉讼逐年增多,仿制药占处方比重增加,节省了大量医疗成本。专利药企业通过授权仿制药、付费延迟协议等手段参与仿制药市场竞争,推迟低价仿制药上市时间,对Bolar例外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对此展开反垄断调查。针对新问题,Bolar例外制度需要完善,通过设立反诉制度,将反垄断调查常态化等方法规制专利药企业,以促进仿制药上市和药品价格的下降。中国医药市场潜力巨大,但中国面临重复开发低水平药物、专利信息公示不明确等问题。对此,中国的Bolar例外制度需要修改,取消2年的提出仿制药申请的时间限制,增加仿制药上市审批暂停制度,完善专利链接制度的具体要求,并且可以考虑设立仿制药独占期制度等,以激励中国仿制药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