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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科技革命中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为人类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不仅推动了社会经济、秩序、文化等因素的变革,同时还影响着人类的思维和生活方式,但依托于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型犯罪问题也接踵而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规定的涉及网络信息数据安全的罪名,同时也是为了应对较为突出的新型计算机犯罪。本罪对于以往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非实有财产的犯罪认定为是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并加以保护;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原有的自由刑的基础上增设了罚金刑,符合刑罚谦抑性的要求。本文以刑法学基本理论为指导,依据并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司法经验,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刑法配置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本论文划分为四个部分,下面予以简要介绍:第一部分属于本文的概论,该部分主要是对于本罪产生的背景及相关概念进行基本介绍。内容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的研究背景和现状,并对如美、英、德、日、新加坡等国家和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立法例考察和比较。第二部分是对本罪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客观方面主要是围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犯罪对象中“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的定义、犯罪方式分为两组形态、危害结果“经济损失”的认定等问题进行讨论。而主观方面则涉及本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提出不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该对此负刑事责任,并且单位犯罪也只应当处罚犯罪实施者和指使行为实施的人。同时,本罪的认定应该基于犯罪人的直接故意而不应该考虑过失犯罪。第三部分内容是关于本罪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包括该部分中引入部分案例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了本法条出台前后,此类犯罪配刑的差异性,本罪的制定对于我国司法过程中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对于本罪共同犯罪进行了讨论,并且对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异同加以辨析,同时,这一部分还依据现有刑法学理论对本罪的未完成形态进行了划分和说明。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于本罪现存部分疑难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本罪用以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尚存不完善之处,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还存有缺陷;以及单纯的自由刑和罚金刑不足以有效的规制此类犯罪的复发,应当考虑增设一定的资格刑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