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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税收之债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是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法律关系是各部门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税法也不例外。在这部分里,阐明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定义和性质,尤其以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最为主要。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对各个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做分别探讨,同时还要有一个整体的认识。此外,笔者还对税收之债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归纳。 第二部分是关于税收之债的私法属性。将税收理解为债,使得税收之债与私法上的债具有了融合的可能性。这种融合使得税收之债可以借鉴民法上关于债的一般规定,以补充税法某些方面规定的不足。在此部分中,笔者以税收之债与不当得利的返还、税收之债与债的保全及税收之债的担保为例,阐明税收之债与民法千丝万缕的联系。 论文的第三部分是税收之债的竞合,这也是本文写作的重点。笔者从我国现行法律对税收之债竞合的规定入手,从税收之债内部竞合的处理、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竞合的处理、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竞合的处理及税收债权与公法上其他公课竞合的处理等角度加以论述,得出的结论是:税收之债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法定缴纳期限以后设定的抵押权、质押权和普通债权以及其他公课,劣后于留置权及法定缴纳期限以前设定的抵押权、质押权和某些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