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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一朵奇葩,其在中国古代法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很大一部分是律学传统,它不但表现在理论、思想、学术观点等观念层次上,并且影响到意识形态和思维方法等领域。可以肯定地说,律学的发达程度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是衡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先进与否的重要尺度。“律学成果作为成文法律的附属物,一方面扩充了法,一方面解决了由于成文法条的抽象性和具体案件的多样性所带来的困境。它是为着解决具体司法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律学作为一种专业知识或技能,构成了司法者正确适用法条的主观条件”。1本文就魏晋律学——中国古代律学发展颠峰时期的律学内容作些探究。文章的第一部分从中国传统律学的发展历程入手,大致介绍传统律学的发展过程以及各个不同时期的主要特征,并重点论述律学的开始年代。本人认为律学开始于秦代,具体依据在文中有详细的表述。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传统律学的内涵并介绍“律学”这一词汇的来源,关于律学的内涵界定,学者之间历来存有争论,本文总结了几种不同说法之间争论的分歧所在,并对律学的内涵提出自己的见解。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魏晋律学的渊源,主要从理论上探讨魏晋律学的渊源并简要表述魏晋律学与秦汉律学的不同之处。文章的第四部分论述魏晋律学所取得的成就,整体而言,魏晋律学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文章同时也以魏晋时期的律学大家张斐为例进一步说明魏晋律学的成就。文章的第五部分论述魏晋律学发达的原因,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加之能力有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魏晋律学发达的原因:1、时代之思想背景使然;2、长期积淀之果;3、法随时变之必然要求;4、经学推动之功。文章的第六部分简要探讨了魏晋律学对封建后世的影响,纵观全文,这一部分的内容比较简略。 律学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无论是对立法、司法抑或法律的理论发展,还是对法律的内容、形式以及法律词语的运用、解释等多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本文以魏晋律学为着眼点,以期把握整个中国古代律学之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