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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社会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巨大人身及财产损害。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谁该为受害人买单,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研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标准的核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核心。针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产生的人身伤害,论文结合我国的现实基础,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确定了适合我国实际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认定标准。论文除导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为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立法与司法演变、现状及问题。分别介绍了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的立法与司法演变、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徘徊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个归责体系之间、未区分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未能考虑受害人的责任能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系由人为的立法空白导致的责任主体不明确,这是导致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的随意扩张与限缩的原因。第二章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在阐述侵权法基础理论以及介绍各国、各地区机动车侵权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论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严格责任的理由。认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严格责任。第三章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具体方法。首先介绍了各国、各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类型及立法模式,认为我国应当摒弃“机动车一方”的模糊概念,确立机动车保有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然后论述了日本的“二元论”,厘清机动车保有人的内在标准,认为应当根据中国国情适用“二元论”。同时还论述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中区分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的理由,考虑受害人责任能力的理由,认为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中应区分财产损害与人身损害及考虑受害人责任能力。第四章为特殊情形机动车保有人地具体判断。分别讨论机动车被租赁、借用、盗窃、抢夺、抢劫、挂靠及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情况下的几种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判定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