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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对西方职业体育的制度安排、产业成长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进而得出如下结论:1.职业体育是指以体育竞赛表演作为核心产品实现营利目的的商业活动。在西方职业体育的历史演进中,有三个“关键节点”:一是从业余到职业;二是从协会到联盟;三是从现场观赏为主到与电视深度结合。这三个关键节点是研究职业体育制度安排和产业成长一般性关系的前提。2.职业体育制度结构包括前提性制度安排、核心性制度安排和支持性制度安排。职业体育的前提性制度安排以产权制度为根本,核心性制度安排以治理结构为表现,支持性制度安排以竞争政策为重点。3.在宏观产权制度的规约作用下,职业体育企业产权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推动了职业体育企业自生能力的提高,从而为职业体育的产业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微观基础。4.职业体育联盟借助符合产品特性及成本要求的“企业—市场”双重机制并存的治理结构,通过节省交易成本实现了经济的高效率。职业体育联盟成为立足中观层次,推动职业体育产业成长的核心力量。5.政府制定的适用于职业体育的竞争政策,反映了政府对于职业体育联盟这一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经济组织规制程度的强弱。如果这种规制适度而合理,竞争政策就会对职业体育的产业成长产生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6.日本职业体育制度安排和产业成长的个案分析表明:第一,职业体育私有产权并不排斥共有产权。但是,后者的出现须在前者属性予以明确、尊重和实现之后。第二,政府对于职业体育的竞争政策反映了政府对职业体育联盟规制的强弱和市场逻辑;政府对于职业体育的产业政策反映了政府对职业体育联盟的经济干预和国家观念。随着产业政策逐步让位于竞争政策,政府的干预也将让位于规制。因此,可由政府对职业体育的规制程度反映其支持性制度安排的总体情况。上述研究对未来中国职业体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因此,本文提出的建议是:尊重和保护职业俱乐部的私有产权,促进其自生能力的提高;通过职业体育的企业产权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职业体育的前提性制度安排;调整职业体育组织治理结构,降低职业体育产业的交易成本,最终实现职业体育核心性制度安排的合理构建;以职业体育企业和产业的成长壮大为基础,制定并真正落实适合本国的竞争政策,不断完善职业体育的支持性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