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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宪政视角出发,运用实证、分析和历史等的研究方法,以广播电视领域中的相关实践为例,对德国思想表达自由的理论源流、法律基础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文章力图通过这种分析把握德国“法治国”中思想表达自由的理念及其实践;另一方面,也期望通过这种研究,为我国当下的宪政建设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思路或路径。文章共分成七大部分,现将各部分内容简述如下: 在引言中,作者对“思想表达自由”这一主题所处之论域进行了界定和论证。作者认为,欲全面而深入地分析这一主题,必须有机地结合国家学说和法文化学说两种理论,并融入政治文化理论及其研究方法。所谓国家学说,即研究国家之应然层面、尤以关注国家与个人关系之应然层面为重心的一种理论学科;而所谓法文化学,即以法律现象和法律传统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当然,作为一篇法学博士论文,文章将重点从“法”的视角来对思想表达自由这一问题进行把握。 在第一章中,作者对自由、自由的两个指涉维度以及思想自由、思想表达自由的概念、内容及主体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界定;在作这些界定时,作者还考察了德国思想表达自由的人性论基础——作者并进而揭示了德意志人性论的希腊哲学和宗教文化渊源。另外,作者还探讨了德国的“法治国”理念,并指出,法治国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也不能没有法律,而其实质则在于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自由和政治自由。 在第二章中,作者从“人的尊严”、“探索真理的必需”和“民主宪政国家建构的要求”等三个方面分析、探讨了制约思想表达自由的法理因素。首先,虽然作为单个的个人,其尊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由于思想表达自由并非纯粹个体化的(individualisiert);思想表达要求主体与客体之间建立某种必要的关联,即所谓的“社会化”(Vergesellschaftung),因此,为了尊重所有有尊严的人,个体的表达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次,为了探求真理,就必须保障争鸣的充分,因为只有争鸣才能保障真理的获得——但另一方面,正如相对主义哲学观所揭示的,为了保障争鸣在理性秩序的范围内和宽容的氛围内进行,就应该对表达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再次,从宪政国家和社会秩序建构的需要来看,一方面,应该使全体公民都能参与民主进程;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不至于因过度的自由而解体,就必须对思想表达自由作某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