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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自美国《1916年航运法》首创以来,经过《1984年航运法》和《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完善,成为美国运价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反观我国的运价管理制度,虽然通过《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的公告》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将其正式法律化并不断完善,但相较于美国,制度本身仍旧存在缺陷。航运实践中出现的中日航线零运价、负运价现象也显示着我国在运价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因此本文将通过研究服务合同的界定问题、报备问题以及反垄断豁免问题深入分析服务合同的整体制度,以期对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修改提供有益借鉴。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总共分为四章,具体而言:第一章研究了服务合同的界定问题。通过确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明确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分析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对服务合同做出基本的界定。再将服务合同与其他近似概念进行对比分析,明确服务合同与上述概念都存在差别。第二章分析了服务合同的报备问题。通过研究服务合同报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明确美国不同航运法对于服务合同报备及公开事项的要求,并明晰了服务合同报备时的形式要求和时间要求。第三章研究了服务合同的反垄断豁免问题。本章首先解决了服务合同是否属于垄断协议的争议,其次介绍了服务合同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最后分析了美国航运法对服务合同反垄断豁免的规制。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分析《国际海运条例》引入服务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前文中对于服务合同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如何移植服务合同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