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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为了刺激经济,鼓励投资而被创设的。公司的魅力在于,法人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两种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使得投资人只需要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极大降低了投资风险,刺激了投资者的热情,使得公司受到了极大的欢迎。当然,在公司有着巨大有益之处的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风险,股东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实施滥用行为,就是一项重大风险,这一风险将交易的风险由股东完全向债权人转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一项新的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多种称呼,“刺破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直索责任”等,虽然各国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称谓不同,但是确有着同样的含义。该项制度不仅不是对现代公司制的否认,而恰恰是为了维护现代公司制度而创设的,是从另一面出发对整个法人制度进行完善与补充。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无疑相当于是公司债权人的“救星”,但是这项制度是一项救济制度,不能被滥用。因此,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滥用,世界各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与要件均做出了种种规定与限制以防止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我国是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时,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成文法形式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规定的国家。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无疑对于维护公司制有着巨大的意义。因为,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就需要与公司一同承担连带责任,不再受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该制度是“舶来品”,他在国外各国是经历了百年的时间洗礼,才不断的被完善,而我国是未经任何实践,直接将这项制度从国外套用到我国的公司法中,这种生搬硬套的方式,无疑会产生很多适用上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简短精炼,是无法涵盖其全部精髓的。所以该制度在我国适用时必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现阶段对于如何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十分密切关注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是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中提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现实背景,并且介绍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各国的产生发展过程。也描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和特征。本文第二部分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阐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情形。构成要件有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主体要件强调实施滥用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的控制股东,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司的债权人。行为要件则强调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人必须实施了滥用行为。结果要件则是强调必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于适用情形,则论述了中国实践中常见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资本显著不足以及人格混同。本文第三部分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问题及成因。该部分先是分析了两个实践中的真实案例,通过实例分析,总结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目前在适用中存在问题,法条规定原则,出现类似案情不同判决的情形,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以及责任承担存在异议。进而又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立法层面的问题,还有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立法层面的问题有,因为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就是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经制定后就再无修改,立法上严重滞后。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主要是适用过于审慎,法官自由裁量权有限。本文第四部分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鉴于该制度在适用时存在的问题,所以该制度急需被完善。本部分从两方面阐述了完善的建议。一是制定司法解释,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中需要明确人格否认之诉中原告、被告的范围,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以及对于适用该制度时,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予以明确,避免实践中适用的混乱。对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则是首先对目前大家都关注的举证责任倒置,进行分析,是否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得出的结论是,虽然举证责任不合理是目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中的一个重大难关,但是也不能因此就直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否则会产生更大的弊端。对于举证责任到底应该如何设置,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在审判过程中,由法院主导,在一些情况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