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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公私财产产生严重威胁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这一行为是某些行为主体由于醉酒、吸食毒品或者是飙车等不负责任的原因所造成的。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并没有专项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般将这一类犯罪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归为交通肇事罪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类罪名。但是这两个罪名明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就交通肇事罪来说,这一罪名要求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存在过失,同时要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导致了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而言,其所规范的主要是放火、爆炸、投放有毒有害物质等危险程度很大的犯罪行为,而危险驾驶行为是否也有如此严重的危害程度,尚且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这两个罪名又具有适用刑罚程度悬殊的特点,因此对于规范危险驾驶行为不是特别科学。《刑法修正案(八)》使我国在规制危险驾驶行为方面取得了立法上的进步,它将醉酒驾驶和公共道路竞驶这两种行为定义为犯罪,对于通过法治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无疑具有非常进步的意义。但是这一修正案依然存在没有摆脱局限性的弱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对于危险驾驶的种类概括不够全面,其他具备一定的危险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并没有囊括到这一法条之中;(2)对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加重刑罚等没有予以规制,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分歧。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意图通过科学的分析来探讨危险驾驶行为具体应包括哪些种类,以及根据危险性程度来设置相应的刑罚幅度,遵守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有效规制提出理论依据。本文主要通过五部分来论述上述观点:第一部分首先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整体上的分析,主要包括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和理论背景、研究这一行为的目的和危险驾驶行为的研究意义和其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我国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对它的评价。首先分析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以及这一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将这一行为的构成要件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予以对比和区别。其次分析出了我国在规制这一犯罪方面所遇到的立法困境。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外国对于规制这一行为的立法实践,从而对我国的立法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四部分通过对于刑法的信赖原则等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从理论上提出我国在刑法领域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以此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五部分是我国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立法设想。这一部分首先对危险驾驶行为做了界定,以及通过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所规制的危险驾驶条款进行了分析,通过增加将这一行为入罪的行为种类和危害程度分级。从而为增设危险驾驶罪提供立法建议,并对危险驾驶罪做出法条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