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是对约翰·洛克政治法律哲学思想的研究。主要通过对洛克的一个核心概念“政治社会”分析来解读洛克的整个政治法律学说。这个学说是一个以自由为核心价值的秩序学说。 本文第一章回顾了欧洲近代早期,格劳修斯、霍布斯和普芬道夫这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和秩序的学说。格劳秀斯是近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开创者。在格劳修斯以自我保存和社会性作为两个基点,阐述了一种国家主权秩序原理。霍布斯对格劳秀斯思想中的自我保存这一基本道德原则进行了更为彻底地贯彻,从而建构了一个保障所有人的保存的和平秩序体系,即国家主权秩序原理。本文将侧重于分析他的绝对主义理论的人学根基,即人的权势欲。普芬道夫试图在调和霍布斯的许多核心论断的基础上重申作为自然法的社会性,以此为起自然法国家秩序原理提供一个更高的道德基础,但最终他仍然无法逃脱对一种绝对性主权的依赖。这三位思想家都对社会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研究,虽然其学说不同,但他们都诉诸于一种绝对主权秩序。而洛克在他们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对社会这一概念的研究,最终以政治社会为核心建构了对抗绝对主权秩序的自由秩序学说。 从第二章开始,本文进入到对洛克学说的具体分析中。本文第二章分析了洛克如何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包括“社会性”理论在内的“习俗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洛克认为,将格劳秀斯式的人的自然社会性、普芬道夫式的宗教社会性以及天赋道德理论家式的“道德社会性”作为自然法理论的基础具有很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方面在于,它们在知识论上的错误,他们没有对人的知识的性质和限度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的问题是,这些自称为奠基在自然基础上的道德理论其实都仅仅是将一种“习俗社会”的意见法当作自然法。这种做法是人的宗派性狂热的助长剂,从而对建构一个自由和和平的政治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政治社会的道德哲学基础,即洛克关于人的道德行动的学说。这个分析从洛克的自然法学说入手。本文首先分析了洛克在《自然法辩难》中如何批判传统的自然法学说并初步建立自己的论证框架。接着分析了洛克如何在《人类理解论》中深入到自然法问题背后的道德哲学问题。通过以人的道德行动的具体分析建立一种自由学说,并通过关于人格和人格同一性的理论进一步阐明一种自主理论,并为《政府论》中的自然法秩序学说建立基础。 第四章主要分析洛克如何通过自己的自然法秩序学说和社会契约论来塑造政治社会的实质内涵。首先我分析了洛克如何论证自己的财产权理论和自然法的执行权概念来阐述一个自然法秩序。并且,通过分析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来阐述这个自然法秩序的问题以及它如何通过一种以同意为核心的社会契约论转化为一个政治社会。最后具体分析了洛克如何通过社会契约来解释政治社会的内涵和道德基础。洛克在构造政治社会这一概念的同时,塑造了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即以“立法权力”形态存在的政治权力。这个权力及其背后的道德原则为洛克进一步建立一个宪政国家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主要分析政治社会所包含的道德与政治原则如何影响着洛克的宪政设计方案。这种影响体现在洛克的宪政设计方案的内容分的三个部分中:首先是根据多数人原则和委托理论来阐述宪制的创生;其次是根据社会同意原则对立法权与执行权进行双重规制以形成宪制的内部构造;最后为人民的反抗权和人民的品格对守护宪制的作用。从整体上看,洛克的宪政设计方案可以归结为一种以保证权力和政治自由的共存为目的的动态多元“最高权力”体系。 第六章主要是从政治社会这一概念来透视洛克的宗教宽容学说。首先分析了洛克在《拉丁文短论》和《自然法辩难》中对清教的绝对良心法之说的批判。其次,分析了洛克如何在《宽容短论》中以公共秩序为核心来进一步厘清政府权力与公民的良心自由的关系。第三节说明了成熟时期的洛克如何根据他的政治学说,主要是对政治社会(即国家)的理解来为宗教宽容设定明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