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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渐重视社会治理的中国当下,公共治理正成为行政法发展的重要动力。在合作治理时代,社团已经成为公共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合作治理是一种依规则的治理,作为治理依据的规范应该是多元的。社团规章作为社会自治的主要规范依据,与行政法的发展有着内在的契合。在行政法的治理结构上,社团规章可以与行政法规范体系良性互动,使行政法成为一个多渊源规则相互契合和交融的有机整体。同时,社团规章还能以善治为导向,来推动行政法治理逻辑的塑造,从而确保公共治理效能的实现。社团规章作为社团的重要规章制度,是研究社会公权力的重要载体,是研究软法的良好素材,更是研究合作治理的重要规范群。因此,社团规章在合法性和正当性等方面所具有的丰富法律理论资源,在推进行政法治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社团规章作为社团内在秩序的规整力量,呈现出与国家法不一样的效力依据和内容。社团规章承载着社会权力的运行与实施,社会权力奠定了社团规章的效力基础,并使社团规章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公法倾向。社团成员基于共识和信任而产生的对内在“承认规则”的自愿认同,则是社团规章效力得以彰显的内在根据。社团规章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力、制裁和实施的说服力、多元利益的实现力以及内部秩序的型构力等多方面的自治力和组织力,在国家法律缺漏的地方发挥着它的社会规范作用。社团规章作为社团自治的内生性规则,其主要借助沟通协同、共识凝聚,而成为自我立法、民主协商、社会资本积累等多元价值实现的重要治理动力。社团规章在治理过程中呈现出治理关系的多维度性、实施程序的多元性、治理内容的深层次性以及制定实施的共识性等多种特征。在治理机理上,社团规章能够平衡社团治理中交织的权利和利益,提升社团治理主体关系的交涉性,促进社团治理自生秩序的形成,增强社团治理的民主合法性基础。国家法律与社团规章有着不同的权力基础、作用范围、价值规范、运行程序,但也恰恰是这些差异决定了双方的互补性,两者各具优势,可以实现在规范和价值层面的合作治理。社团规章可以从不同层面渗透到国家立法,并影响国家法律的形成和执行,社团规章也需要国家法律的引导而实现良性发展。在行政法法治规范体系中纳入对社团规章的充分关注,不仅可以深刻理解行政法发展的基本生态环境,使行政法发展更趋向良善目的,也可以在更新行政立法观念、强化行政法治功能以及促进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等方面发挥其在法治行政中的作用和效应。法治是合作治理的基本要求,只有以法治为依托,社团规章才能充分发挥其对于国家法律的治理填补功效。由于合作治理结构的复杂性以及资源的有限性,社团规章存在着合法性不足、责任界限模糊等方面的问题,也面临着多元利益实现和纠纷解决机制上的障碍。因此,需要以公法体系为基础,不断提升社团规章的行政法法源地位,并应将法治原则拓展至社团规章,让它与国家性法律形成融贯性的规则体系。在治理路径上,还要积极建构社团规章的声誉惩戒、社会参与、责任共享以及法治监督机制,才能形成互赖共赢的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