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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幼儿园伤害事故突发猛增,不仅对幼儿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且对幼儿园正规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了非同小可的冲击,甚至对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致使幼儿园伤害事故飙升为大家关心重视的核心问题。在园幼儿均年龄较小,认知程度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基本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幼儿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如果是幼儿园承担,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幼儿园教师为什么要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当前我国幼儿园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这些现行的法律不仅体系分散不成系统,而且位阶较低,导致司法实践中不能妥善适用,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幼儿园伤害事故,幼儿园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源自于法律规定的高度注意义务。幼儿园教师具有教育在园幼儿的职责,并要履行保护、监督幼儿的义务,幼儿缺乏辨别能力,这就要求幼儿园教师要比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更要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教师违反注意义务幼儿园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采用过错推定的较为严格的归责原则,但有突发事故的时候教师已经尽了注意义务,并且没有预见可能性或回避可能性的情形下,幼儿园免除责任。因此,加强对幼儿园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教师注意义务的研究,完善有关幼儿园教育的立法及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对恰当的解决幼儿园伤害事故纠纷和加强对在园幼儿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幼儿园承担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对幼儿园教师的注意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展开探讨,为幼儿园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做铺垫,运用判例说明幼儿园教师具有怎样的高度注意义务,并对我国幼儿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现状进行细致梳理,对其归责原则、责任划分、过错认定与抗辩事由等进行探讨。明确幼儿园在伤害事故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源由于法律规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违背。文章末尾,对德国、日本和韩国关于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对比后,指出为了更好的保护因幼儿园伤害事故造成损害的幼儿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快制定有关幼儿园教育的相关法律、完善在园幼儿伤害保险制度和适用法律上侵权与合同竞合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