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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近年来发生的高空抛物案件,它的危险性以及严重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主要通过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但是,近些年来,由于高空抛物案件增长迅速,且产生的后果非常恶劣。若继续援引民法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案件进行惩处,就会使无辜的人受到牵连,而真正从高空抛掷物品的人却得不到惩罚,这是不公平的。因此,高空抛物入刑的呼声愈渐强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司法解释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为实践中的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是该罪名的适用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后来,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制定过程中也两次在审议稿中对高空抛物行为如何定性进行了规定和修改,最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独立成罪。那么,高空抛物行为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以及新旧罪名之间应该如何适用就成为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要说明高空抛物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危害,以及我国出台的对该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文,并引出本文研究的问题:高空抛物行为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以及新旧罪名之间应该如何适用。第二章通过搜集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相关案例,发现了不同法院在罪名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危害结果认定标准不一、主观心态认定不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适用的情形不统一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立法机关明确高空抛物案件的性质,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第三章总结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的立法进程,对于新旧罪名之间应该如何适用的问题,笔者提出不应当再适用司法解释,而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前或者之后的刑法。对于高空抛物案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形成统一的定罪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高空抛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第四章重点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它与旧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罪名之间的关系。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层面(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和主观层面分别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高空抛物的新罪名出来之后,通常情况下这两罪之间不存在竞合关系,仅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可以适用原来的刑法114条、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特别情况主要是指高空抛物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并且抛掷的物品数量很多或者抛掷具有爆炸性等能产生巨大危害的物品,除外之外,应该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新罪名进行定罪量刑。